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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取消多项证明事项其中三项与留学有关

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通知结合教育领域工作实际,对各类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与留学人员有关的证明如下:

此次被清理的证明事项共29项,包括:

广泛惠及中小学校学生和家长、高校师生、社会力量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者,以及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等多个群体。

在“取消部门规范项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的第七、八、九条中,通知分别对《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有内容进行了调整简化,其中:

第十三条

原规定”公派研究生向留学目的地使馆提交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改为”网上留存电子证照“

第二十一条

原规定”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原规定”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通知取消证明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九)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提交的评估报告(针对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八)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申请提前回国时向使领馆提交的相关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九)取消《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派研究生因病休学康复后申请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时提交的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


来源|神州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