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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温馨提示:除照片、翻译件和授权声明外,所有材料须交验证机构验看原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我中心只收取复印件。
1、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蓝色背景证件照片;
2、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原件和复印件;
3、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获得的国(境)外证书和成绩单的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公司)进行翻译,个人翻译无效。如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可到我中心6层服务大厅内的翻译公司办理翻译,翻译件将在翻译完成后直接转入认证程序,无需现场等待翻译结果);
5、本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户口薄的身份页原件和复印件;
6、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者亲笔填写的授权声明;
8、如委托他人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代理人需提供《代理递交认证申请材料委托书》(模板下载)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一位代理人一年内(自代办之日起)只能代理递交一位认证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特别提醒:
1、如果申请者有6个月以上的国(境)外学习经历,请按照国外认证申请材料或港澳地区认证申请材料准备相关材料。
2、我中心不受理直接邮寄材料原件的申请。请勿将申请材料原件寄至我中心,以免丢失或出现其他意外。
3、在递交认证申请材料过程中,需申请者本人对认证申请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签字确认,因此请申请者尽量亲自前往我中心各验证机构办理认证申请手续。如需代办,请参见上述第8条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