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
课程优势与特色
免全国联考 |
在职学习 |
增加人脉资源 |
教育部承认的名校证书 |
教育部直属“211”院校 |
留服认证 |
首页 >>
行业动态 >
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状
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现状
当前,多数国有企业已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进行大量的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和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国有企业治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前的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各级政府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管理层次对国有企业实行具体管理,由政府完全掌握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高度集权制,国有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完全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这种体制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尽快恢复和发展,保持了社会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开始迈出改革的步伐,其主要内容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简政放权、减税让利、政府向企业分权。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条件下,搞好国有企业的多种经营方式,在推行股份制试点的同时,将开始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并于1988 年4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下称《企业法》),施行厂长 (经理)负责制。1993 年《宪法》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同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国有企业由单纯地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向对出资人、债权人、市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一把手”体制向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转变。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同对公司治理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它会使得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效果产生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可以说股权结构决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决定了不同环境下公司治理要实现的目标。公司治理则是公司股权结构的具体化,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就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来使得这种结构下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保护。不同股权结构下,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的风险和获取的收益不同,对代理人的监控能力和积极性也就不同。因此,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能完善公司治理,进而保证公司取得良好的经营效益。国内外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理论研究相当深人,主要围绕与公司内外治理机制相关联的问题,如股权结构、所有制、融资结构、产权制度、董事会制度、激励机制等等,并取得了非常丰富的成果。由于公司治理的结果优劣最直接表现为企业的绩效,因此,理论研究多是从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来分析考察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Berle和Means(1932)首先提出了“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命题认为股权分散的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由管理者拥有,没有股权的经理与分散的小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使得公司的经营绩效无法达到最优一种理论认为,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效率有相关性。另一种理论认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关性。我国学术界较早就开始对上市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及独有的股权分割格局对公司治理绩效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许小年和王燕对1993-1995年期间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和法人股比重对公司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国家股比重对公司绩效有负面影响,而流通股比重对公司绩效无显著影响。据此,他们强调了股权集中和法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孙永祥对 1998 年底的503 家A 股上市公司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有相对控股股东并且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最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发挥,因而能促进公司治理绩效的最大化。施东辉则发现国有股和流通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绩效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而法人股的所有权性质也会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社会法人为主要股东的股权分散型公司绩效要好于法人控股型公司法人控股型公司的绩效则好于国有控股型公司。总体而言,股权结构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果的重要因素,但绝不是唯一的因素。一个国家的政治博弈、经济制度、法律环境和文化等因素,甚至股东的偏好,都是影响公司治理效率的变量。通过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一般关系可知,不同的股权结构将导致不同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而影响公司绩效。股权结构由股权分布状况决定不同股权分布状况对公司治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股权分布状况是按股权的集中程度和控制方式对股权结构安排后股权结构呈现出的状态。股权集中度是衡量公司股权分布状态的主要指标,其衡量的是公司中前几位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占总股本的比重,比重越大股权就越集中,反之,股权就较为分散。从结构上看,股权集中度还包含了控股股东与其他非控股股东之间的股权比较,控股股东所持股份比重越高,公司股权集中度越高。一般而言,可分为高度集中型、高度离散型和相对集中型三种股权结构模式。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表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很高,基本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一方面,极高的持股比重使得控股股东行使权利的积极性很高,积极参与公司的治理,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小股东因为份额过低而没有能力也缺乏动力行使权利,一般采用“用脚投票”机制。大股东失去了来自其他股东的有力约束和制衡,使其可以对经营者实行高度干预。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表现为,公司拥有大量股东,单个股东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存在控股股东,由此使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相对集中型股权结构表现为,公司拥有若干个持股比例相近的大股东,其余股份由众多的小股东分散持有。在这种类型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相互制衡机制,解决了股东的激励和约束问题,使各股东适度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避免了两种结构下的股东行为的非理性。作为公司治理的根源与治理的内容主体,股权结构会对公司治理的其他方面产生深刻影响,必须组合成一个有机的结合体,才能有效地达到公司治理的预期成果,而股权结构的突出地位,决定了股权结构治理的先行性,从优化企业股权着手,从根本上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这一点更为关键。集中型股权结构能使控股股东提高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并能有效监管管理层。股权相对集中,有相对控股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机制作用的发挥较为有利。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经营激励机制的影响。一般来说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有利于公司经营的激励。股权适度集中,同时有若干大股东存在,会使经营激励更趋合理。二是对兼并重组的影响。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不易成为兼并对象,股权分散的企业会使收购方极易标价收购而获得成功。三是对代理权的影响。股权高度集中的企业,代理权往往没有竞争对手,董事会和经理层都会较为稳定。四是对监督机制的影响。股权相对集中、同时有若干大股东存在,才会使股东对公司治理的监督具有实际意义。通过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有一定集中度,有相对控股股东,并有其他大股东存在的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四种机制作用的发挥,总体而言较为有利。应该把握的核心因素是有效的股权制衡与有效的经营激励。国企改革的另一个趋势表现为不拘泥于所有制形式,实现多种所有制形式互为补充,共赢发展。近年来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改造力度加大。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 90% 以上,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公司制改制面达到 92%,2017 年内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将完成公司制改制。截至2016 年底,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 63.8%、营业收入的61.3%、利润总额的70.9%,都集中在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在进入资产证券化、股权多元化发展阶段的同时,也应建立新型的,与之相适应的公司治理和现代企业制度。具体说,就是以科学的职权配置形成各治理主体功能互补和权力制约,以周密的程序安排保障各治理主体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权结构设计中,应该充分注意四条界限:第一,持股 10%,公司累计持有 10% 股份的股东,有权申请公司解散。第二,持有 1/3 以上股份,否决性控股,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第三,持有 1/2 以上股份,绝对控股权,除重大事项外具有表决控制权。第四,持有 2/3 以上股份,完全控股权,可修改公司章程,公司任何事项均具有表决控制权。从收益、成本的财务角度,存在着两个临界起点。鉴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某一股东持股比例的 20% 和50%也可作为进行股权结构设计的重要考量,因为持股比例低于 20%、高于20% 和低于 50%、高于50%,股东就会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来核算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收益,这些不同的方法,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公司治理的绩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四种类型。国有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是依照中国《公司法》设立,企业全部注册资本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全部资本由国家投入,公司的财产权源于国家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只有一个,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唯一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承担有限责任,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是按照中国《公司法》成立,国有资本具有控股地位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为控股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的股东,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享有的表决权也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且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文章来源:《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研究》